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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理由;
2、专家鉴定组提问;
3、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、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;
4、鉴定组形成鉴定结论。
根据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,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,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。陈述顺序先患方,后医疗机构;
(二)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,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。必要时,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;
(三)双方当事人退场;
(四)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、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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